丁福华律师
丁福华律师
综合评分:
5.0
(来自13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)
山东-济南执业18年
查看服务地区

咨询我

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,法院采纳

发布者:丁福华律师 时间:2024年04月17日 123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原告韩某诉称,原、被告于2003年结婚,婚后于2004年9月23日生育一子,取名郭某某。2006年2月7日,原、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,在民政局协议离婚,约定婚生子郭某某归被告郭某抚养。离婚后,婚生子郭某某一直随其奶奶生活,被告郭某并未与孩子住在一起。此期间,郭某某的一切医疗费用均由原告韩某支付。2010年5月15日,婚生子郭某某因病到儿童医院住院治疗,期间的陪护人以及费用支出人均为原告韩某。2010年6月份,郭某某的奶奶患上重度老年痴呆症,无力照顾孩子,原告将孩子接到自己住处,随原告共同生活至今。原告韩某为了给孩子郭某某创造一个较好的学习环境,不但给孩子报了实验学校,且在学校附近租赁一套房屋,以便照顾孩子的起居和学习。为了培养孩子的兴趣、爱好,原告韩某主动出资为其报了美术班、动漫班等。经过原告韩某的悉心照顾,孩子郭某某的精神状况得到极大好转,而且在学习上亦取得了优异成绩。综上,原告韩某认为,被告郭某并未尽到父亲的责任,由其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。为了孩子郭某某健康成长,特诉至法院,请求:1、判令婚生子郭某某归原告韩某抚养;2、判令被告郭某支付自2010年6月起到起诉之日的抚养费22200元以及按照每月600元的标准支付今后抚养费;3、判令被告支付择校费、培训费7090元;4、诉讼费由被告郭某承担。

判决如下:

一、婚生子郭某某变更为由原告韩某抚养。

二、被告郭某每月向原告韩某一次性支付婚生子郭某某的抚养费人民币600元(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郭某某年满18周岁之日止)。


丁福华,男,山东大学毕业,本科学历,律师执业证号:13701200610814924。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,20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山东-济南
  • 执业单位: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
  • 执业证号:1370120********24
  • 擅长领域:房产纠纷、刑事辩护、离婚、土地纠纷、合同纠纷